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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盛行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盛大名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4MACDP59F07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澎湖路188号经开万达广场4号商业楼商业113室-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税稽罚(2025)62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违法事实你单位取得由新疆塔城盛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2024年9月25日开具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246520000000,发票号码:55413972,金额:884,955.75元,税额:115,044.25元,价税合计:1,000,000.00元,货物名称:*木制品*木方、*木制品*模板,并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5,044.25元。你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与新疆塔城盛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之间有真实的运输业务,以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取得了新疆塔城盛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虚开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转出2024年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15,044.25元。因2024年11月属期存在留抵税额10,549.77元,经计算,你单位2024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04,494.48元。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单位2024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04,494.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2024年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657.31元。(二)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你单位无真实业务,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新疆塔城盛林木材加工有限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4年11月结转成本780,000.00元,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调减2024年主营业务成本780,000.00元,将2024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6,269.67元调增当年度“税金及附加”。经调整后,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650,422.91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你单位2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
70336.47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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