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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苏老头早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明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2MA7HR72Q7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南六街果菜批发市场4号楼1层3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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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市监处罚〔2026〕51号
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肇东市苏老头早餐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早餐店待加工销售的“北大荒”甜味豆浆粉未按规定索要供货商家的资质证明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市监当罚【2026】 55号),要求限期三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肇东市苏老头早餐店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该早餐店现场待加工销售的“欣荒韵”玉米汁,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9日、净含量:1KG,共计一包,仍无法提供出供货商家的资质证明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索要资质证明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的行为,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四)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查验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五)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未索要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核准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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