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弥勒市弥元土特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4MA6QGQ1N4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街道温泉小区小康园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5〕121号
经查,当事人为食品销售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弥勒市李氏土特产店的名义在抖音平台“弥元土特产”店从事线上经营。在经营中,当事人在未查验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元阳县南沙新农贸市场以105元/千克的价格购买腌制好的散装长条小黄牛干巴,然后称重分割按500克/袋进行真空包装销售,包装袋上除标有“元阳南沙小黄牛干巴、雪花、净重500克、注意冷冻”的内容外,无其他食品相关信息。其于2025年5月15日以68元的价格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了元阳南沙小黄牛干巴1袋500克并于我局检查当天下架了抖音平台店铺经营的相关食品。经登陆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当事人于2024年9月18日因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我局分别作出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云市监红弥处罚[2024]149号)。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依据取得的证据,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904元,违法所得68元。
1.对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2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4〕149号
当事人登记注册了弥勒市弥元土特产店、弥勒市李氏土特产店、弥勒市李姐姐百货店3个营业执照,弥勒市李氏土特产店是在抖音平台开网店注册的,弥勒市李姐姐百货店没有经营了,实体店是弥勒市弥元土特产店,主要经营红糖、红米米线、弥勒卤鸡、牛干巴等土特产。 (一)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的1箱云南小榨红糖是经销商来弥勒市弥元土特产店里推销的,重量:10.11kg,销售价格:18元/kg,仅标注食品名称:云南小榨红糖,无其他标注内容;3箱整糖,重量:9kg,销售价格:50元/箱,标注食品名称:整糖、生产企业:中机供应链红河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竹园镇花园糖厂对面、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153250400335,标注内容不全。 (二)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的1箱黑糖固体饮料(生姜味),产品类型:植物固体饮料;重量:7.14kg,销售价格:15元/kg,执行标准:QB/T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53250400143;生产商:弥勒市锦宏食品厂;地址:弥勒市竹园镇那俺村委会阿阳村;生产日期:2023年7月2日,保质期:12月。1箱黑糖固体饮料(枸杞味),重量:3.75kg,销售价格:15元/kg,执行标准:QB/T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53250400143;生产商:弥勒市锦宏食品厂;地址:弥勒市竹园镇那俺村委会阿阳村;生产日期:2023年7月2日,保质期:12月。1盒菊婶牌弥勒卤鸡,销售价格:75元/盒,产品名称:弥勒卤鸡;配料表:上等土鸡、白砂糖、食盐、草果、八角、茴香等;执行标准:GB 2726;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53252627791;生产商:弥勒市宏益食品厂;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南路123号;联系电话:13887336588;净含量:900g;生产日期:2022年6月7日,保质期:10个月 。2袋多晶体黄冰糖,品名:多晶体黄冰糖;销售价格:13元/袋,配料表:白砂糖、优质纯净水;净含量;500g/袋;执行标准:QB/T1174;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153310349316;委托商:弥勒品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弥勒市弥阳镇红河水乡C区8栋C8-2号;被委托商:德宏伊味宝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遮放镇;生产日期:2022年8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以上物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货值金额、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货值金额计算:云南小榨红糖10.11kg×18元/kg=180.2元、整糖3箱×50元/箱=150元、黑糖固体饮料(生姜味)7.14kg×15元/kg=107.1元、黑糖固体饮料(枸杞味)3.75kg×15元/kg=56.25元、菊婶牌弥勒卤鸡1盒×75元/盒=75元、多晶体黄冰糖2袋×13元/袋=26元。以上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594.55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1箱黑糖固体饮料(生姜味)、1箱黑糖固体饮料(枸杞味)、1盒菊婶牌弥勒卤鸡、2袋多晶体黄冰糖;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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