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红 | 注册资本:57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575121807B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同旺路1号301室-5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0
股东出资纠纷
黄**
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9
股东出资纠纷
黄**
向**,王*,王*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2
(2024)冀0609民初43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保定市徐水区聚义水泥制品厂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2
股东出资纠纷
黄**
向**,王*,王*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5
2025-04-01
劳动争议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6
2025-02-07
(2024)冀0609民初43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保定市徐水区聚义水泥制品厂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7
2024-09-27
(2024)渝0119民初47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重庆澜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8
2024-08-09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8-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10
2024-07-09
(2024)渝0119民初47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重庆澜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23
股东出资纠纷
黄**
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12-13
(2021)津02民申1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14
2021-07-09
(2021)津0112执241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首创新园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1-05-06
2020-11-12
(2020)津0118民初5176号
加工合同纠纷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瑞凯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5-06
2021-03-29
(2021)津02民终719号
加工合同纠纷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瑞凯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22
2021-04-14
(2021)津02民终8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首创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1-26
2019-09-26
(2019)津0105民初16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蔡*、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8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7-30
2020-07-17
(2020)津0112民初40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首创新园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5-08
2019-12-20
(2019)津02民终5658号
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4-26
2020-04-08
(2019)津02民终81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蔡*、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1-22
2019-06-05
(2018)津0112民初52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新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首创新园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8245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稽罚﹝2025﹞21号
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7月9日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温州梵芳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8日虚开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你公司。检查组前往你公司注册、生产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该地址为武清区王庆坨镇政府,检查组未找到你公司。检查组联系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红,电话中王红表示自己在重庆未在天津,自己不懂做账,账簿均由代理记账公司的尹艺霖所做。之后王红不再接听检查组电话,检查组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检查组联系你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赵爽,其表示具体做账是由尹艺霖负责,本人不负责。检查组联系尹艺霖以及其所在的记账公司天津名望商务咨询公司,二者均称无你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无接收文书的权限。记账公司表示你公司2018年账簿是手工记账,没有电子账,由你公司相关人员彭琦(你公司投资人王铭的妻子)自行取走并保管。检查组多次沟通你公司接收限期提供资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最终尹艺霖和彭琦取走文书页,但拒绝在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也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资料。之后检查组联系王铭、彭琦、尹艺霖等人,均不再接电话,无法联系。检查组通过协调武清区汊沽港主管税务所,联系王铭接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文书,多次提前明确告知其携带公章、本人到场或他人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到场的要求,王铭口头表示配合,但是在武清区汊沽港税务所进行的3次约谈,王铭以本人不在天津、公章在外地、授权委托书不加盖公章、无签字权限的公司员工到场、拒绝接收相关文书等方式敷衍、阻挠检查工作开展。检查组已与税务登记表上所有人员进行联系,同时已联系代理记账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及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已穷尽所有手段,在检查过程中将无法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2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均进行了公告送达。你公司表示2018年账簿资料丢失,无法提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新科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责令限期整改后未改正,处罚款9000。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新科公司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罚款45000。00元。,合计罚款54000元。
54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