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立军 | 注册资本:5501.613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720290173X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96-81号11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2
(2026)甘0104民初23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
王**,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
2026-06-05
(2026)甘0104民初23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
王**,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8
合同纠纷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山西晋欧物流有限公司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4
2025-05-07
(2025)新0103民初3905号
劳动争议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陈**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5
2025-05-06
(2025)新0103民初3905号
劳动争议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陈**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6
2025-04-29
(2025)新0103民初3905号
劳动争议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陈**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7
2025-01-22
(2024)甘0104民初3806号
合同纠纷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克州吐尔尕特口岸中吉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8
2025-01-21
(2024)川0193民初98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航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9
2024-12-11
(2024)川0193民初98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航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26
(2024)甘0104民初3806号
合同纠纷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克州吐尔尕特口岸中吉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05
合同纠纷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克州吐尔尕特口岸中吉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8
执行异议之诉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兰州翱展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3
2024-05-29
(2024)甘7101民初411号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4
2023-12-17
(2022)京0105民初76787号
执行异议之诉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国数源(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5
2023-09-14
执行异议之诉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国数源(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6
2023-08-15
(2022)甘0102民初142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兰州翱展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7
2023-04-25
(2022)甘0102民初142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
兰州翱展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0
2023-11-03
(2023)甘0104民初3511号
合同纠纷
欧陆(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2-01
2022-11-23
(2022)京04民特57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与金川迈科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0-14
2020-05-29
(2020)甘7101民初162号
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铁堃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04
2020-11-27
(2020)京03民辖终7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国数源(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0-11-04
2020-06-28
(2020)京0105财保4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与国数源(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36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6
2020-11-03
2020-06-28
(2020)京0105财保426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与国数源(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36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罚﹝2026﹞21号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送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可以依法重新作出:(三)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性文书的;”的规定,按照2026年甘肃省税务局巡视整改发现问题,对你单位《税务处理决定书》(兰市税稽处〔2024〕61号)中认定的2020年-2022年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做出补充处罚。你单位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列支职工通讯费超过标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甘财税发〔2018〕15号):“二、关于个取得的公务通讯公务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的规定,你单位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27.96元(其中:2020年21.17元;2021年1,145.52元;2022年661.27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1:原始凭证复印件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证据材料2:记账凭证复印件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证据材料3:银行流水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
对你单位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的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21.17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1145.52元、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661.27元,分别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913.99元。
913.99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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