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西广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宾阳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玉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6MAA7WQ832X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宋村坪东北面(启航幼儿园往礼村方向100米处)的房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5〕40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1月开始营业,在宾阳县宾州镇宋村坪东北面(启航幼儿园往礼村方向100米处)生产经营豆制品,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545012601600)。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方砖(豆腐)(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6日)进行抽检,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 SP20251448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目检测结果不合格,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查结果未提出申诉和异议。当事人口述其于2025年7月4日在宾阳县中和路66号的兴源化工经营部购买散装脱氢乙酸钠100克,为了使2025年7月6日生产批次的方砖(豆腐)保存得更久,便在5KG半成品水豆腐添加了3勺(约10克)脱氢乙酸钠后制成方砖(豆腐)。当事人在豆制品中使用脱氢乙酸钠属于超范围使用添加剂,且在购买使用脱氢乙酸钠时没有开展进货查验和记录使用台账。当事人提交的出入库单显示于2025年7月6日共生产了5kg方砖(豆腐),其中1.72kg方砖(豆腐)售价为8元/kg,作为样品(含备样)销售给了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另外的3.28kg方砖(豆腐)售价为0.4元/kg,销售给大桥养殖场五哥处理。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登记的2025年7月方砖(豆腐)的登记台账,发现该台账未记录2025年7月6日方砖(豆腐)的出入库记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互相印证。且当事人在生产时没有登记生产、投料记录,产成品入库时没有进行打包标识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2025年7月7日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方砖(豆腐)进行抽检时未标注抽样基数。综上,因当事人生产管理混乱,所以无法查实当事人2025年7月7日被抽检批次的方砖(豆腐)的生产、销售数据,上述抽样产品数量共1.72kg,货值13.76元,其他违法所得无法统计。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豆制品主要销售给威耀集团有限公司宾阳分公司,再由该公司配送给学校。查看当事人2025年6-8月销货台账,发现学校开学期间当事人方砖(豆腐)日订货量约为100KG。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且在公司门口显眼处张贴《召回通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复印件1份,抽样现场照片2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2025年7月6日生产方砖(豆腐)抽样的事实。 证据二:《检验报告》(NO:SP202514487)1份共4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02514487)1份共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宾市监责改〔2025〕G16-15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相关文书、责令当事人整改及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方砖(豆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目检测结果不合格,不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据复制(提取)单2份,证明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继续2025年7月6日生产的不合格方砖(豆腐)的事实; 证据四:对罗祥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3份共1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2025年7月6日在方砖(豆腐)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购买使用添加剂未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时没有登记生产、投料记录,产成品入库时没有进行打包标识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货值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证据五:经营者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证据六:整改报告、召回通知、召回通知张贴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并开展产品召回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入库、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7月6日生产的方砖(豆腐)有关销量、盈利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2025年6-8月销货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近期生产、销售方砖(豆腐)有关销量的事实; 证据九:2025年7月方砖(豆腐)出入库明细账1份,证明当事人出入库台账未记录2025年7月6日方砖(豆腐)的出入库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3.76元; 上述罚没合计:15013.76元。
15000.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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