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技术推广站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宏生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279362586X6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南浦商业街A2标段东方银座商住楼1号楼11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新市监处罚﹝2025﹞352号
经查(案件事实):经立案调查确认,你公司主要从事安全生产类项目的检验检测。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为210599340260,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5日,证书附表内无防坠器检验检测项目或参数。你公司自2025年共出具加盖CMA标志(编号为210599340260)检验检测项目中有“防坠器”项目或参数的检验检测报告共5份(报告编号分别为NMXJS-KSJCBG-2025-110-58-001;NMXJS-KSJCBG-2025-064-58-001;NMXJS-KSJCBG-2025-052-58-001;NMXJS-KSJCBG-2025-052-58-002;NMXJS-KSJCBG-2025-030-58-001)。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超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你公司对违法事实确认无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3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2
(多)应急罚﹝2025﹞28号
2025年10月21日,多伦县应急管理局对多伦县银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专项检查时发现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新技术推广站有限责任公司为多伦县银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排水泵检测检验报告中,"排水泵的扬程"为A类检测项目,未对其进行检测即对该报告综合判定为合格。
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多伦县应急管理局
2025-11-24
3
(武)应急罚﹝2025﹞SG01-03号
该公司负责检测检验的武川县恒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月3日发生一起死亡三人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10000.00元
武川县应急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