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纳雍县化作乡朱启新农产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启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H2MKU7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化作乡化作村街上组(朱启新房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227号
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朱启新进行询问调查,同时,朱启新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 2.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小台芒); 3.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小台芒)1箱,共计9kg,进货价4.4元/kg,销售价14元/kg。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26元,违法所得共计86.4元; 4.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5.当事人购进上述水果时收取了供货方资质及相关检测报告并建立进货台账,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6.我局收到由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40127408127006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当事人属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经营者朱启新向我局提供《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经营者朱启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朱启新身份真实的事实性; 3.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我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抽检及芒果(小台芒)销售价为14元/kg的事实; 4.2024年04月23日,我局收到由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40127408127006C)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小台芒)的事实; 5.2024年4月30日,当事人经营者朱启新签收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No:A2240127408127006C)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2240127408127006C并告知当事人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及复检途径的事实; 6.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No:A2240127408127006C)、《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A2240127408127006C)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7.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且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小台芒)已销售完的事实; 8.2024年5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朱启新的询问笔录1份,提供的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小台芒)货值金额共计126元,违法所得共计86.4元; 9.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经营者朱启新向我局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1份,《湖南省农产品农药残留检验报告单》1份,进货票据1张,进货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的事实; 1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