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俞见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759523528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金都雅苑和睦苑9幢9-0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9
(2025)浙0110民初3655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兰**
王*,解**,蒋*,周**,戴*,陈**,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郭**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4-02-22
(2024)浙0110民初10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
苏**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2023-07-20
(2023)浙0110民诉前调88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
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3-07-20
(2023)浙0110民诉前调88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
苏**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
2023-05-29
(2023)浙0113民初9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
郑**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6
2023-04-18
(2023)浙0113民初9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
郑**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7
2023-03-27
(2023)浙0113民初9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
郑**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8
2020-09-25
(2020)浙0110民初786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
夏*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9
2020-08-27
(2019)浙0110民初159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马**
杭州嘉州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10
2020-07-13
(2020)浙0110民初79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
冯*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7
2020-09-23
(2019)浙0110民初159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马**与杭州嘉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902249.5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0-10
2020-09-30
(2020)浙0110民初7864号
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与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010.15元
民事案件
3
2020-08-06
2020-07-31
(2020)浙0110民初79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与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1-30
2018-09-11
(2018)浙0110行审196号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平南苑罚决字﹝2023﹞第000084号
案件名称: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3月13日09时55分,本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区分公司在杭州临平区南苑街道绅世郡小区垃圾集置点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在该公司管理的南苑街道绅世郡小区垃圾集置点内的一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剩菜、果皮等易腐垃圾,不符合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能对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临平南苑责改字[2023]第0003811号,责令立即停止,于2023年3月13日10时20分前改正上述行为,并接受复查。2023年3月13日10时40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了清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1.0以上2.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重处罚:“(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临平支行营业部(邱山大街500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办事处。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
750.00元
南苑街道办事处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