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平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松柏 | 注册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2721MA1CEU0M8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气象小区住宅楼零单元12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4﹞3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购进10盒替米沙坦片。进价6元/盒,销售价格7元/盒,货值金额70元。至案发该批次替米沙坦片销售3盒,均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违法所得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4年06月03日执法人员对呼玛县平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由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T231116的处方药替米沙坦片的事实。证据二、有2024年02月26日执法人员对呼玛县平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三、有执法人员2024年06月04日,对呼玛县平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由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T231116的处方药替米沙坦片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有执法人员2024年02月26日,对呼玛县平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二页,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有企业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六、有2024年06月0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和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由天津市康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T231116的处方药替米沙坦片的事实。 证据七、有梅松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证据八、有2024年2月26日下达的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呼市监当罚[2024]20号)和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呼市监责改[2024]20号)
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元,共处罚没款人民币1021元。
10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