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宜昌圣鑫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凤平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060673354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昌市西陵区唐家湾村三组(2#车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08
(2021)鄂0581民初22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宜昌圣鑫金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船重工中南宜昌高新制造与集成有限公司
宜昌市宜都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12
2022-04-12
(2022)鄂0581民初61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宜昌圣鑫金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船重工中南宜昌高新制造与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峰市监处罚〔2026〕18号
当事人与五峰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负责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茶城小区4栋1单元、13栋2单元、16栋2单元、23栋2单元、23栋1单元共5部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上述5部电梯的维保服务均在合同有效期限内。 2026年2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23栋1单元、2单元电梯2026年1月24日、2026年2月7日、2026年2月21日的半月维保记录,13栋2单元、4栋1单元电梯2026年1月26日、2026年2月8日、2026年2月22日的半月维保记录,16栋2单元电梯2026年1月31日、2026年2月8日、2026年2月22日的半月维保记录,均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现查明,上述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原因系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确定安全管理人员。2026年3月16日,本局向电梯使用单位五峰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五峰市监责改[2026]606号)。当日,电梯使用单位按规定确定了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相关未签字维保记录也已补签,整改完成。 经调取23栋1单元、2单元电梯入口监控视频查明,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于2026年2月21日13时42分08秒进入23栋2单元电梯开始维护保养,13时44分16秒结束走出电梯。然后,于13时44分48秒进入23栋1单元电梯开始维护保养,13时51分07秒结束走出电梯。在对上述两部电梯的半月维护保养中,维保人员未穿戴工作服,未携带任何工具,未放置维护保养警示围栏。当事人承认,在对23栋2单元电梯的维护保养中,维保人员未认真检查井道层门、轿门门锁装置,未检查电梯底坑环境;在对23栋1单元电梯的维护保养中,维保人员未检查底坑运行环境和轿门门锁装置。上述维保项目维保人员仅在《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的对应项目的结论栏填写“√”。 现查明,当事人每部电梯每年的维护保养费用为3000元,每14天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全年共计26次。按此计算,每部电梯每次维护保养的费用为115.38元。当事人涉案电梯共两部,故本次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所得共计230.76元。 2026年2月24日,当事人对23栋1单元、2单元电梯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重新进行了维护保养。2026年3月17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版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序号304 裁量阶次 从轻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0.76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合计10230.76元)
10000.00元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