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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县镇赉镇实鑫修理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国庆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4X6U50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镇坦公路西5区10段17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08-08
2016-08-08
(2016)吉0821民初10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赉县镇赉镇实鑫修理部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8-08
2016-08-08
(2016)吉0821民初10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镇赉县镇赉镇实鑫修理部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5〕117号
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镇赉县镇赉镇实鑫修理部经营者陈国庆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其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商品的事实。该批次商品(“SARLBORO”热传导不冻液)大瓶进价35.00元/瓶,售价50.00元/瓶,共计售出20瓶,小瓶进价23.00元/瓶,售价30.00元/瓶,共计售出10瓶,销售产品货值共计1300.00元,违法所得370.00元。
2025年3月21日,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郊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镇赉县镇赉镇实鑫修理部(经营者:陈国庆)经营的商品(“SARLBORO”热传导不冻液)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第91项“较轻”的规定。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0.00元;2.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妥否,请批示。
13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5
2
镇市监处罚〔2023〕90号
城郊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镇赉县镇赉镇实鑫修理部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经调查核实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所销售商品明码标价并对该行为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于当日立案。
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