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静象空间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屠金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05QL4L8L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93号学府花园4号楼-独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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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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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开市监处罚﹝2025﹞937—1188号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按规定提交备案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以一并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备案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应当在开展销售活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备案人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48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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