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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巧云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建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4MA6PB0PBX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阜安路51-1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建处罚〔2025〕130号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0日从重庆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990元/台的价格购进产品型号TDR9029Z、车辆制造日期2025年7月3日的电动自行车1台在建水县临安镇阜安路51-1号铺面销售,销售价为1800元/台。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查获1台与其合格证上“外形简图”结构不一致的待售电动车。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公告》(2023年第36号)附件1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涉案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已载明该电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本案当事人擅自将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加长改装,改变了电动车出厂时的外形结构,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2
云市监红建处罚〔2025〕81号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日从重庆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990元/台的价格购进产品型号TDR9029Z,车辆制造日期:2024年10月31日的电动自行车2台在建水县临安镇阜安路51-1号铺面销售,销售价为1800元/台,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擅自改装车辆鞍座,致车辆鞍座与合格上图示鞍座不一致,以上2台电动自行车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SY-J02250004),检验检测结果“鞍座长度为560mm,不符合小于或等于350mm的技术要求”,检验检测结论:“经检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截止2025年1月14日抽样时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计货值金额36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2台; 2.罚款7200元人民币。
72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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