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鸿欣酒店用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福彪 | 注册资本:4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MD9H52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莱溪小区莱溪华庭1-P16号、1-P17号、1-P18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市监处罚〔2023〕82号
2023年8月4日,执法人员报经县局领导批准,同意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同日送达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
2019年7月5日市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34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家用电冰箱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上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此,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未严格执行2020年10月1日后所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必须经过CCC强制认证方可销售销售的行为。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从2019年1月取得《营业执照》后一直在麻栗坡县莱溪小区莱溪华庭1-P17号、1-P18号商铺从事经营活动。戈立艳于2023年3月份从昆明来的推销员手中进购的3个品种3台燃气灶具,其中标注有:“顺火旺”的燃气器具1台,购进价格85元/台,销售价格140元/台,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或无CCC强制认证证书、无检验报告,标注有:“玉帝、中山市玉帝电器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16410-2007”的燃气器具1台,购进价格45元/台,销售价65元/台,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现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CCC强制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标注有“贵太、家用燃气具、执行标准:GB16410-2020、使用气种:液化石油气(20Y)、热流量、单炉:4.2KW、双炉:副4.2KW,主4.2KW”的燃气器具1台,购进价格62元/台,销售价100元/台,灶具上张贴着CCC强制认证标识,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检验报告,现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CCC强制认证证书相关材料。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未严格履行经营主体责任,致使其经营的上述3个品种3台燃气灶具未经过CCC强制认证和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仍然摆放在货架上对外待售,货值金额共计305.00元,至被查获时止,均未销售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识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未经CCC强制认证和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灶具行为,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和《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等方面,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识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2)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4)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顺火旺”“玉帝”“贵太”上述3种型号的燃气灶具,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经营未经CCC强制认证和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顺火旺”、“玉帝”、“贵太”上述3个品种3台燃气灶具;
2.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灶具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陆拾壹元整(¥:61.00);
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零陆拾壹元整(¥:5061.00)。
当否,请批示。
5061.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9-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