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新大新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9YPQK5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张金镇齐力路9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3〕345号
经本局查明,潜江市新大新购物广场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潜江市张金镇齐力路93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2年4月,当事人以12元/瓶的价格从潜江市新地方量贩店购进“古越龙山清醇三年”酒12瓶。至案发当事人以17.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2瓶。该批次“古越龙山清醇三年”酒均为2018年1月22日生产,保质期为60个月。
2023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没有发现该批次“古越龙山清醇三年”酒。由于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导致执法人员无法查证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具体数量和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情况,无法核算其违法所得,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