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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常相思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薛喜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5MA9GF58D0Y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虞城县古王集乡西村中心大街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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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罚〔2023〕196号
2023年3月1日,我局收到虞城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移送内容:当事人薛喜莲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经领导批准 2023年3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虞城县常相思百货超市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总计13个品种20条卷烟,于2023年1月7日被虞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其中南京(炫赫门)1条,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卷烟,被虞城县烟草专卖局销毁,其余12个品种19条卷烟为真品卷烟,总价值2305元,尚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移交我局处置,我局根据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当事人属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市监处罚〔2023〕196号 当事人:虞城县常相思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1425MA9GF58D0Y 住所(住址):虞城县古王集乡西村中心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 2023年3月1日,我局收到虞城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移送内容:当事人薛喜莲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经领导批准 2023年3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虞城县常相思百货超市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总计13个品种20条卷烟,于2023年1月7日被虞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其中南京(炫赫门)1条,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卷烟,被虞城县烟草专卖局销毁,其余12个品种19条卷烟为真品卷烟,总价值2305元,尚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移交我局处置,我局根据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当事人属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3.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卷烟的事实。 5.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6.虞城县烟草专卖局移交卷宗38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04月11日,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虞市监罚告【2023】180-2号)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违法行为认定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8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南省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虞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专户(帐号:156037423416012;地址:虞城县漓江路南段行政服务大厅)缴清上述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虞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4月19
8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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