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一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启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892RP2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三伏潭镇留名口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9
(2026)湘0181民初6160号
追偿权纠纷
仙桃市一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仙桃市多乐福超市
浏阳市东方红烟花制造艺术燃放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6-06-10
(2026)湘0181民初6160号
追偿权纠纷
仙桃市一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仙桃市多乐福超市
浏阳市东方红烟花制造艺术燃放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3
2020-05-14
(2020)湘0181民初5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仙桃市一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8
2024-12-10
(2024)鄂9004民初8619号
产品责任纠纷
马**与仙桃市某某超市、仙桃市某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01
2020-06-19
(2020)湘0181民初53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仙桃市一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5-15
2020-02-19
(2020)湘0181民初53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仙桃市一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5-15
2020-05-11
(2020)湘0181民初53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仙桃市一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2-10
2020-01-13
(2020)湘0181民初5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仙桃市一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6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3-29
2018-03-16
(2018)鄂96民终1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仙桃市中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489号
经查,当事人“60发日升烟花(组合烟花)(60发一路繁花 日景)”(批号:2026.01.10)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EZ202601143):结构与材质(筒体之间安装隔板)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2026年03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送达该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时,因该批烟花已全部销出,现场检查无库存。
2026年2月1日,当事人从供货厂家浏阳市戴氏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该该批烟花123箱,1个/箱,进价58.2元/箱,合计金额7158.6元。2026年2月5日当事人销售给仙桃市剅河镇谢场东店杨世华20箱,销价80元/箱,金额1600元,按账面金额1600元的95%打折结算,折合收款金额1520元;2026年3月10日当事人销售给仙桃市剅河镇范关店舒应龙、仙桃市剅河镇昌先武店董凯舒各50箱,合计100箱(其中95箱为涉案批号“2026.01.10”同批次烟花,5箱为其他批次烟花),销价69元/箱,收款6900元,同批次烟花95箱收款金额6555元。共获该批次115箱(95加20)烟花销售款8075元。
2026年2月3日抽样机构按照低于进价的价格购买样品,买样价格57元/箱,进价58.2元/箱,买样4箱,备样4箱,当事人收款购样费228元,8箱样品按照买样价57元/箱计价值456元。
由于该批烟花销价不一,存在80元/箱、69元/箱两种销价,另外买样价57元/箱,因此该批123箱(115加8)烟花总货值金额为8531元。当事人销售119箱(115加4)该批烟花共获销售款8303元。
由于当事人在我局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了产品合法进货单证、财务票据,能够如实说明供货来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购进价款属于合法必要支出,应当扣除;由于买样价(57元/箱)低于进价(58.2元/箱),因此销售该批4箱样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销售该批115箱烟花违法所得为1382元。综上,销售该批119箱烟花违法所得合计1382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不合格60发日升烟花(组合烟花),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备样的60发日升烟花(组合烟花)4箱;
2.没收违法所得1382元;
3.处罚款8531元。
以上罚没合计9913元,上缴国库。
8531.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