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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翔河油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彦彬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121684892547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嫩江镇站前大街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15
2017-04-24
(2017)黑民申685号
劳动争议纠纷
卢**与黑龙江翔河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28
2017-04-24
(2017)黑民申685号
劳动争议
卢**与黑龙江翔河油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处罚﹝2023﹞82号
2015年7月9日法定代表人何彦彬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嫩江镇站前大街15号注册并经营了黑龙江翔河油脂有限公司。2023年06月13日,执法人员在黑龙江翔河油脂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用于结算的地秤未张贴计量检测部门检定的相关标志,该公司使用的地秤检定时间为2022年10月30日,截止检查时间为止已过期2个月零13天,仍然在继续使用。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合法性;4.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地秤,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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