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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陈福财蔬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福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6KW5354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蔡家村F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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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98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农副产品销售的经营活动。昆明市五华区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5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甘薯”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甘薯”检验报告(No: CJ2025110787)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不合格“甘薯”产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6日从昆明市王旗营批发市场以2.70元/千克的价格购进25千克,以散装称重的方式按5.00元/千克的价格进行销售,除抽检样品的3.06千克(含备样1.53千克),其余的在检测报告送达前已销售完。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于2025年12月9日被我局查获。其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25.00元,违法所得为57.50元。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罚款元300,上缴国库。
3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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