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隆兴飘香牛肉面馆洪家垸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颖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CB5HG8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市区园林北路顺驰太阳城东商邻里街一区1栋1-2楼10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3〕135号
经查,据当事人自述:其店内销售的涉案米粉是从沙市区荣旺面条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65Kg,购样抽3.004Kg,剩余所有涉案米粉已于抽检当日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从事个体经营未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二种违法行为:
一、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2023年8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涉案批次不合格米粉《检验报告》时,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SSQ2023019《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承诺以后一定要做到:1.找到正规资质的供应商合作;2.每天都要严格的履行进货查验制度;3.建立好台账,保留好相关文书票据。
对当事人向我局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之规定,本局应当对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理。
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依法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