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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胜发电动车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忠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81MABTRPE91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新华街7095-4730/1-007/95 1-4(梅河大街22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字〔2024〕63号
经调查,涉案商品是当事人于 2024年4月中旬从天津易客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区域经理何勇处购进的,共购进了6台,其中产品型号:TDT2213Z(2台)、购进价格789元/台、销售价格900元/台;产品型号TDT2212Z(1台)、购进价格795元/台、销售价格910元/台;产品型号TDT2301Z(2台)、购进价格789元/台、销售价格900元/台;产品型号TDT2211Z(1台)、购进价格799元/台、销售价格1100元/台。当事人不知道涉案商品为不合格产品,购进时履行了查验义务。 截止案发,当事人售出产品型号:TDT2213Z的电动自行车1台,购进价格789元/台,销售价格900元/台,违法所得111元。上述四种型号6台涉案产品货值总金额5,61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 5,610元,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86分则; 违法程度:较轻; 判断标准: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购进的涉案商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又因上述电动自行车电池组盒设计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要求重新修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具有使用价值,经集体讨论决定将上述电动自行车返回生产厂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修改后,再行销售。 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处货值金额(5,610元)1倍罚款,处罚人民币5,61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1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5,721元上缴国库。
561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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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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