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京泓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洋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EKGQNN3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76号16号楼负一层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133号
经依法询问调查,核实郑州京泓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美团闪购网站销售的“电动车电瓶车充电器”是从1688网“广州市丰明供应链商行”购进,由“深圳市三嘉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属于应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畴,但其包装上未标注3C认证标识,截止案件终结,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涉案商品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共购进5台上述产品,进价19.5元/台,售价19.6元/台,已售出2台。当事人在得知该产品被举报后,于2026年1月28日将剩余3台涉案商品退回,可提供退货记录,且已对该商品做下架处理。当事人累计经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8元,违法所得0.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6.1.7从轻等级“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50元;2、没收违法所得0.2元。
5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