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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冠恺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1763941546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98号地下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7
(2022)浙1121民初208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谢**
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青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2
2022-07-27
(2022)浙1121民初208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谢**、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5﹞8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20日,被处罚人青田县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在浙江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98号地下室将赤砂糖标注为义乌红糖进行销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将赤砂糖标注为义乌红糖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赤砂糖7.196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1920.32元(去尾法);3、罚款2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将赤砂糖标注为义乌红糖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赤砂糖7.196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1920.32元(去尾法);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2
青市监处罚﹝2024﹞29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元;2、罚款5000元;3、没收过期的三根“1根脆骨”香肠。<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元;2、罚款5000元;3、没收过期的三根“1根脆骨”香肠。
5000.00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3
青市监处罚﹝2023﹞29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经营货柜查获十五根过期的“双汇”牌肉花肠,具体情况如下:产品类别为肉灌肠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04*****1600285,生产日期为20230326,保质期为90天,商品条码为690*****2527640。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购进一箱“双汇”牌肉花肠,共四十根,购进总价为52元,一般零售价为2元/根,会员价为1.77元/根。依据商品条码对当事人的电子销售系统进行查询,查询日期为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16日,该时间段内当事人对外共销售二十八根“双汇”牌肉花肠,因当事人又提供了2023年6月29日的进货票据,票据显示当事人购进三十根“双汇”牌肉花肠,并与已过期的“双汇”牌肉花肠混放在一起对外销售,故无法确定2023年6月29日之后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双汇”牌肉花肠是否已过期。因当事人的电子销售系统只能查询到一个月之内,无法查清当事人2023年5月、6月的销售记录,根据现有销售记录确定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对外销售“双汇”牌肉花肠已超过保质期,共对外销售六根,销售总价为10.62元,计算得利润为2.82元。当事人可以提供两次购进“双汇”牌肉花肠的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营业执照,且已对投诉人进行退赔。故按照当事人2023年6月27日的销售量及扣押数量计算过期食品的货值为40.62元,违法所得为2.82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作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2元;2、罚款5000元(伍仟元);3、没收过期的十五根“双汇”牌肉花肠。<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作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2元;2、罚款5000元(伍仟元);3、没收过期的十五根“双汇”牌肉花肠。
5000.00元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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