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御牛纪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红英 | 注册资本:1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81MAELMXJ10B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居民委员会双坡小区233号凤麓湖畔A一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5〕287号
经查,2025年6月5日,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随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腾冲市腾越街道上绮罗社区居民委员会双坡小区233号凤麓湖畔A-51号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
2025年11月12日,消费者张某某一行两人到当事人店内就餐,当事人在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情况下主动收取了消费者4元(每副餐具2元)的餐具费,违法所得4元,货值金额4元。
另查明2025年11月12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索票索证的情况下,打电话跟1流动商户购进无标签的酱油1桶,价格25元/桶,重量25公斤(已开封使用,余21kg),置于店内做调料使用。该酱油外包装容器上无任何标签,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025年11月1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获。截止查获之日,因当事人店内未单独收取调料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按产品购进价格计为25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罚款20元。
对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无标签酱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酱油1桶;
2.罚款5000.00元。`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5024元。
5024.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