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明富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25MA18Y3P92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木兰县木兰镇人民街五委十七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彭**
木兰县人民法院
2
2024-03-1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孔**
木兰县人民法院
3
2022-04-28
(2022)黑0127民初605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木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
木兰县人民法院
4
2021-04-12
(2021)黑0127民初3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常*
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木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14
(2021)黑民申366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李**
刘津博;刘明贵;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26
2021-06-29
(2021)黑0125民初163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马**、刘**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21
2021-06-22
(2021)黑0127执异23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丛珊、刘**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1-20
2021-09-17
(2021)黑0127执异43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王阳海、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1-12
2021-12-02
(2021)黑0127执7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常*、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1-01
2021-11-23
(2021)黑0127执82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2-28
2021-09-10
(2021)黑0127民初118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谭**、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8-02
2021-07-06
(2021)黑0127民初1102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鸿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436.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8-02
2021-07-28
(2021)黑0127执恢57号
合同纠纷
刘**、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7-05
2021-02-08
(2021)黑0127民初3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常*、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7-05
2021-06-17
(2021)黑0127民初3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常*与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9484.0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木建罚决字﹝2024﹞第11号
木兰县富安家园小区十号门市北侧基础开通地下室通道门,十号门市房北侧一层两个窗户改门,十一号门市西侧窗户改门,房屋共有四处拆改行为
违反了《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1、现要求你单位按照《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需要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2、你单位在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时私自对房屋进行拆改,并未按照《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向我局递交房屋拆改申请备案书,未履行房屋拆改审批备案程序。 3、依据《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你单位应提供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限你公司在15日内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依据《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8万元罚款(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 5、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木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大队,账号:23050186783700000225,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中心支行,缴纳80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80000.00元
木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9-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12-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