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纳雍县维新镇好优多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群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FRHUB6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维新镇毕纳路旁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文综罚字〔2024〕092901号
2024年7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正在营业中;2、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营业执照》、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3、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各类出版物439册;4、据现场负责人供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出版物是以前存放在仓库内的,店内重新装修后才摆出来卖,按背面张贴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进销量已无法记清。
没收涉案出版物439册。
0.00元
纳雍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4-09-29
2
纳市监处[2024]255号
2024年5月20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当事人所经营的纳雍县维新镇好优多购物中心农产品销售区的芒果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纳雍县维新镇好优多购物中心于2015年06月17日开始营业,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李群乐进行询问调查,李群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也对抽检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经营者提供了上述被抽检批次芒果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名称为七星关区徐厚江水果批发部)、检测报告。我局执法人员抽检的同一批次芒果已经售完,该批次芒果共进购了35斤,进购价2.5元/斤,销售价3.98元/斤,抽检了7.8斤,销售了20.2斤,剩下的7斤因损坏被当事人经营者扔掉了,总货值金额为87元,总销售额为111.44元,违法所得为111.44元。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查询显示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截至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与上述芒果有关的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李群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李群乐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李群乐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芒果依法进行抽检且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与被抽检农产品同一批次的农产品已售完及已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者李群乐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对抽检结果无异议、经营的不合格芒果总货值金额为111.44元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者李群乐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李群乐及相关人员签字(盖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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