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卫仕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0MA3Q0PP975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新泺大街1299号鑫盛大厦2号楼19层19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南市监处罚〔2025〕69号
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中反映及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调查认定如下:
一、当事人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问题
经查,当事人“德力西新能智专卖店”于2023年10月在拼多多平台开始运营,主要经营德力西(DELIXI),德力西电气(DELIXI ELECTRIC)品牌增压泵、水泵,机电类(仅包含小型电焊机、通风风机)商品。为维护网店在拼多多平台的动态分数(包括售后服务、商品品质、物流服务、网店活跃等维度),保证网店能参加平台的促销活动、相关商品在平台上能够优先展示,达到提升网店商品销量的目的,2023年11月,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搜索联系到提供“刷单”服务的人员,约定付费向对方购买“刷单”服务,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好评的方式,提升网店商品销售数据和商品好评率,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购买的刷单服务分人工刷单和机器刷单两种方式。人工刷单流程是当事人确定每天刷单的商品和需要刷单的数量,刷单人员会根据要求在当事人拼多多“德力西新能智专卖店”对应商品链接实际下单并支付货款,全部刷单商品下单完成后,对方会将当日刷单明细(包括订单号、运单号等信息)发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在网店后台手动输入运单号,然后点击“发货”即完成订单信息录入。为防止仓库误发货,当事人在后台为刷单的订单备注“SD(sd)”字样,有此类备注的订单不再进行实际发货。刷单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的运单号为其他网店销售商品的快递信息,此类运单的发货地为山东省临沂市,当事人网店实际销售订单的发货地为浙江省台州市。快递收货后刷单人员进行确认收货和评价。按照约定,所有人工刷单的订单都进行了“好评”评价。根据商品价格不等,人工刷单费用为每单3元至6元。
机器刷单需要当事人购买刷单账号,通过刷单账号下单商品,除不进行评价,其余流程与人工刷单一致。机器刷单费用为每单0.5元。
当事人每隔1周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商品货款、刷单佣金直接打入刷单人员指定的账户,其中刷单商品货款已由刷单人员或刷单机器直接通过下单支付给当事人。
经统计,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5日,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方式完成刷单41323单(总共刷单41760单,未完成的刷单437单),其中人工刷单17437单,机器刷单23886单,编造好评17437条。当事人支付刷单佣金73866.5元。
二、当事人未及时进行《营业执照》变更问题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注册成立,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黄台国际电商产业园1208-9室。当事人称于2024年9月搬至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街道新泺大街1299号鑫盛大厦2号楼经营,未进行《营业执照》变更。接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将《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变更为现在的实际经营地址。
三、当事人网店商品销售页面宣传问题
经查,当事人拼多多网店销售的一款德力西不锈钢增压泵商品,商品详情页面中标有“缺水保护”功能,该商品有机械款、智能款、数显款三种款式,其中智能款和数显款具有“缺水保护”功能,机械款不具有。当事人对该商品不同款式的“缺水保护”功能标识不明显,消费者不易区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前,当事人已将上述水泵商品下架。经检查当事人拼多多、天猫网店在售同类商品页面,商品详情页已有各个款式的详细功能(包含“缺水保护”)的配置图,当事人已改正标识不明显的问题。
经查询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并向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部、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询,未发现当事人近三年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91号)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版)第二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版)第二十条相对应]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将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通报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和市局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处。
50000.00元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