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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城市宏越达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费章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5MADEQG5G1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学府大道以南、学府大道以西F食堂1#(南昌工学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共市监食处罚〔2024〕019号
经查,当事人管理的缘味先档口于2024年9月11日新增石锅系列品类,石锅系列还有含肥牛卷套餐有“石锅金针肥牛+米饭”、“石锅鸡蛋+肥牛”、“石锅肥牛焖面”、“石锅豆腐+肥牛”,以上套餐每份价格在12元至15元间不等。当事人于2024年9月16日从江西鹏纵贸易有限公司以280元/件的价格购进了“雪花火锅肉卷”1件,每件20袋,每袋净重1kg。该“雪花火锅肉卷”的生产日期是2024年9月12日,保质期是12个月。该“雪花火锅肉卷”包装袋标注着“配料:鸭肉、牛脂肪、生活饮用水”。该“雪花火锅肉卷”用于缘味先档口的含肥牛卷石锅套餐中肥牛卷的食品原料。截止本案立案,当事人共使用了上述“雪花火锅肉卷”1袋。因当事人销售系统并未记录菜品明细,故无法确定含肥牛类套餐的销售金额。因而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仅能根据每份套餐中的肥牛卷的使用量约为2两,使用了“雪花火锅肉卷”1kg,约制作了10份含肥牛类套餐,推算出本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不超过150元。
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在含肥牛类套餐中使用雪花肉卷代替肥牛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六编第十六条【裁量基准】第(一)项1.1目(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1 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雪花火锅肉卷19袋; 2.处以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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