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垠坤智造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时健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7MA25XURGX2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润溧路55号24幢1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9
(2025)苏0117民初33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垠坤智造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万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0
(2025)苏0117民初33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垠坤智造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万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3
2025-02-27
(2024)苏0116民初86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垠坤智造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自由梦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4
2025-01-16
(2024)苏0117民初71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垠坤智造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森钭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6
(2024)苏0116民初86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垠坤智造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自由梦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6
2024-12-19
(2024)苏0117民初71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垠坤智造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森钭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7
2024-04-30
(2024)苏0116民初1761号
劳动合同纠纷
南京垠坤智造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8
2024-04-29
(2024)苏0116民初1761号
劳动合同纠纷
南京垠坤智造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溧市监处罚〔2025〕X00045号
南京垠坤智造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起向垠坤·未来汇(南京)园区内业主提供转供电服务并收取电费。电费由业主先行预充值,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扣除。电费由基础电费、用度电费和公共能耗费构成。基础电费采取按需量电价收取,园区总受电容量为2850伏,2025年6月向供电公司缴费标准为51.2元/千瓦·月。当事人根据业主独立电表读取的每月最大功率,乘以单价51.2元/千瓦·月(随供电公司的标准变化)收取基础电费。用度电费根据业主独立电表读取的每月用电量,乘以供电公司实时电价的1.1倍收取。公用设施中,公区楼梯间照明电费是由该楼栋的业主按各自面积进行分摊,电梯照明电费由该单元业主(除一楼外)分摊,B7楼顶风机(主、备)电费由B7楼业主分摊。以上由部分业主分摊的费用,当事人称之为二次分摊。高压配电房、消控室主、生活泵房、消防泵房、室外总箱、绿化照明的电费由全体业主分摊。2022年10月前,消控室副电费由全体业主分摊,后改为工程办公室,其电费由当事人独立承担。2023年10月前,三网机房电费由移动公司承担,后改为全体业主分摊。由全体业主分摊的电费,当事人称之为一次分摊。食堂、食堂热水、电费由食堂外包公司承担。非机动车充电桩由充电桩运营公司承担。党建中心的电费由开发公司承担。未销售出去的空房间的电费由开发公司承担,其也参与业主的一次分摊和二次分摊。物业、食堂楼梯间照明由物业和食堂分摊。301物业办公室、地下室照明、排污泵、风机(主、备)电费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每月缴纳基础电费时采用的园区最高需量为园区需量总和的最高值,包含公区设备。当事人向业主收取基础电费时采用的数据是业主各自最高需量。园区需量总和的最高值与业主最高需量的总和不同,导致当事人收取的基础电费不一定等于其缴纳的基础电费。
当事人按实时电价的1.1倍收取用度电费,其陈述超出部分为预售10%的电损费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但自开园以来,当事人未实际产生过退费。
当事人在公摊费用中加收了费用,其陈述为园区日常损失的水费金额。
以上情况综合导致当事人收取的电费多于其向供电公司缴纳的电费。
2021年9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向供电公司实缴电费6035335.48元,向全体业主(含当事人)收取电费6799844.48元(含未实际收到的86321.935元)。当事人实际收取电费比缴纳电费多收678187.065元。
截至案件终结时,当事人已启动退款程序,完成全部退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