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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柳河镇艳俊溢购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勾延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4MA7H35C44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市柳河县柳河镇柳河大街1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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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56号
柳河县柳河镇艳俊溢购超市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确凿。据此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柳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超市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但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现场由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利群(新版)、娇子(X)等37种卷烟共计24.5条。经询问调查得知,当事人承认其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从2024年春节后开始购进并销售香烟,香烟均是从周边商店购得,香烟大部分被当事人和其朋友抽了,只有部分销售了出去,当事人并不清楚这种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根据当事人供述和2024年6月24日柳河县烟草专卖局依据《吉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2024年涉案烟草制品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吉烟计〔2024〕24号)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被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烟草制品价值总计3227元,本案烟草制品总货值金额3389元,当事人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总金额162元、获利13.5元。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不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的40%罚款64.8元。罚没款合计78.3元(柒拾捌元叁角)。
64.8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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