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金日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永军注册资本:15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0585150564L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裕隆工业园区C区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05
(2021)内0103民初3852号
回民区利美通建材保温厂
内蒙古金日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1-14
(2021)内0103民初3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回民区利美通建材保温厂
内蒙古金日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
2021-08-19
买卖合同纠纷
回民区利美通建材保温厂
内蒙古金日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3
2016-10-23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京建防水材料经销部
内蒙古金日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5
2021-07-17
(2021)内0102民初9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日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85949.27元
民事案件
2
2020-05-13
2020-04-30
(2020)内01执复95号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方*、李*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5-13
2020-04-30
(2020)内01执复96号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扈**、王**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7-04
2019-06-10
(2019)内0104民初16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李**、谭**与内蒙古金日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7-04
2019-02-20
(2018)内0104民初417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李**、谭**与内蒙古金日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1-29
2018-07-17
(2018)内0102执异155号
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方*、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1-09
2018-07-18
(2018)内0102执异154号
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扈**、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5-14
2017-06-27
(2017)内0103执289号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京建防水材料经销部与内蒙古金日久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7-11-10
2017-04-01
(2016)内0102民初36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扈**、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50171.25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0-09
2017-04-01
(2016)内0102民初35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方*、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05626.3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市监处罚〔2025〕02002-048号
内蒙古恒越达投资有限公司等207户企业2022、2023连续两个年度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并且截止立案前无变更登记信息。经查,当事人税务状态均是注销户和非正常户,未缴纳社会保险,无未结诉讼案件。我局执法人员无法通过现场检查其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联系到当事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2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07-1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