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丰润农资有限公司定塘白墩连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房兆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5796021228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象山县定塘镇白墩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农(肥料)罚﹝2025﹞第000027号
当事人经营涉案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主动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良好。加之,当事人过去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系初次违法,且当事人能按照本机关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主动积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案涉肥料产品,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说明当事人主观过错较轻,符合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故本机关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秉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浙农法发〔2023〕12号)第3部分(肥料)第6项“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适用情形: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裁量基准: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元整(¥2,350.00);三、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元整(¥2,350.00);以上罚没款合计4700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象山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经营涉案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主动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良好。加之,当事人过去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系初次违法,且当事人能按照本机关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要求主动积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案涉肥料产品,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说明当事人主观过错较轻,符合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故本机关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秉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浙农法发〔2023〕12号)第3部分(肥料)第6项“违法行为: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适用情形: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裁量基准: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元整(¥2,350.00);三、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元整(¥2,350.00);以上罚没款合计4700元。
2350.00元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