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云龙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正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321MA75PJY924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同仁县隆务镇德合隆北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同仁市监处罚〔2025〕5号
同仁云龙酒店涉嫌经营变质、超过使用限期日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认为同仁云龙酒店涉嫌经营变质、超过使用限期日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经营变质、超过使用限期日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青海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条 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符合标准,且尚未销售或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构成 经营变质、超过使用限期日化妆品 违法事实,(现责令改正),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青海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1000)元整。
2.没收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1200瓶。
1000.00元
同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