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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天羽商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树奎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7MA1T79X75Q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机场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7
(2024)苏0117民初648号
劳动争议
刘**
南京天羽商业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0
(2024)苏0117民初648号
劳动争议
刘**
南京天羽商业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溧建罚决字﹝2023﹞033号
2023年4月14日,我局质安站及消防审验中心执法人员前往No.溧水2019G28地块(学府新天地)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2#商业存在未进行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发现情况属实。经查,该项目建筑总面积为29663平方米,建筑用途为饭(酒)店、大中型商场、配建停车库。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施工过程所反映出的未进行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情况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
考虑到南京天羽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按要求重新进行了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且验收合格,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编号0201712000: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和编号0200587000: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建议对南京天羽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处以2#商业工程合同价款722.107636万元的2%,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肆佰贰拾壹元整(144421元)的行政处罚,并按照要求对外公示。
144421.00元
南京市溧水区城乡建设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