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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千承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小祥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4MAD05YU28P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耿黄乡豫北汽车文化商业广场10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新交执法简罚字[2026]第0713531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新乡市千承物流有限公司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给予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07-24
2
豫鹤淇交执简罚字﹝2026﹞第0600015号
2025年12月17日09时25分,淇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祝竞豪(执法证号16060517101),曹文超(执法证号16060517007)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2月16日09时34分,新乡市千承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G02113D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货行驶至G107宋庄非现场检测点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北阳超限检测站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车货总质量5636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7360kg,超限率15.02%。
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当事人新乡市千承物流有限公司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淇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08
3
371702202600946
2026年05月30日 17时45分左右,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菏泽市昆明路与国花大道东200米处,对沪A76278D(黄绿色)、豫GJH62挂(黄色)车辆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闫安心、吴亚强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驾驶员“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表述不需要申请回避。在检查中发现:该车驾驶员是王伟旭,驾驶员出示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该车挂车(豫GJH62挂(黄色))《道路运输证》上标示车辆类型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该车本次运输货物为散装煤炭,从河南辉县运输到山东菏泽,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挂车四周均加高1.6米栏板,使车辆变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员当场无法出示有效改装证明,且无法立即恢复车辆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拟对该车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王伟旭在现场时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经执法人员调查,新乡市千承物流有限公司为了装载更多的散装货物,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对豫GJH62挂(黄色)车辆,在取得车辆营运证后进行了挂车四周均固定加高1600mm的仓栅栏板,使豫GJH62挂(黄色)车辆类型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变为仓栅式半挂车的改装,并且不能立即恢复原状。经调查认定新乡市千承物流有限公司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向新乡市千承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其相应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相应权利,新乡市千承物流有限公司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内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较轻,主要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
罚款伍仟元整
5000.00元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2026-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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