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八大祥酒楼开饭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向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9MA0HHK6J3Q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万处罚〔2025〕27号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收到的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ZARE20240909570),被抽样单位为太原市万柏林区八大祥酒楼开饭了店,食品名称为凉粉(自制),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9日将此报告送达太原市万柏林区八大祥酒楼开饭了店。并于当日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该抽检批次的自制凉粉已销售完毕。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我局在2024年11月14日收到该抽检报告的数据修改通知,称抽样单编号为DBJ24140100685731729ZX的数据修改为铝的最大允许限为不得添加,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8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本局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单位可以提供营业执照,注册日期2017年6月22日;可以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9日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凉粉是自己制作的,并给顾客赠送的。经询问当事人表示凉粉不是该单位日常菜单中的菜品,是临时为引流开展的赠送活动,此活动是到店客人在配合我们提供菜品建议后,赠送玉米汁、酸梅汁、果盘、凉粉四选一的活动。经询问得知因抽检当日凉粉制作量少,抽检之后剩余量少,该批次的凉粉当日未赠送,抽检样品的价格是按1份凉菜13元的价格计算,1份凉粉大概7两,折算后是37.14元/kg价格计算的,共抽检1.4kg,收款52元。当事人从9月26日开始赠送到10月15日结束,当事人可以提供赠送凉粉的点餐记录,期间共赠送9份凉粉。结合询问的得知,该凉粉制作是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淀粉、水制作而成,购进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共购进180g,在10月15日活动结束后,该食品添加剂已销毁。当事人的凉粉为赠送,计算货值金额为169元,违法所得52元。
含铝(aluminium)食品添加剂(比如钾明矾、铵明矾)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本次抽检凉粉(自制),其他淀粉制品(凉粉),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应适用于不得使用,实际检测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24×1000mg/kg,特判定为不合格。因该检测值符合“中共山西省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办理食品铝残留量超标案件会议纪要》中的案件移送标准”,经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口头沟通,认为当事人缺乏主观故意,且销售量小,情节轻微,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建议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在自制凉粉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22×1000mg/kg,特判定为不合格,已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52元。2、罚款6000元,罚没款共计6052元。
6000.00元
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