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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广济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志贤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1766091508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平桥汽车站对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8
(2022)黔2701民初255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孙**
都匀广济医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2
2022-10-09
(2022)黔2701民初255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孙**
都匀广济医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9
2019-01-16
(2019)黔2701民初475号
合同纠纷
吴**与都匀市同济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17
2018-11-27
(2018)黔27民终209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都匀市同济医院、贵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54767.85元
民事案件
3
2017-11-23
2017-06-19
(2017)黔27民终81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都匀市同济医院、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市监处罚〔2026〕28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关于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的公告》(2025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医疗广告是指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之规定,当事人通过微信订阅号、微信服务号等媒介对其诊疗方法进行直接介绍,属于医疗广告 1.?当事人未经过广告机关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公交车车载视频、出租车车顶视频发布与核准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广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予以纠正和追究。。 2.?当事人通过定制纸巾发布医疗广告,不仅未按照核准内容发布,且广告内容含有“疗效有保障、重回青春紧致”等绝对化、保证性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1.?2025年3月至2026年2月期间当事人通过公交车车载视频、出租车车顶视频发布与核准内容不一致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因当事人已整改,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广告主主体责任,规范发布医疗广告。 2.?当事人通过定制纸巾发布含禁止性诊疗内容且未按核准要求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配合调查等法定从轻情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按广告费用1倍处罚)。
3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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