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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殡仪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文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01MA7559MY4B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格尔木市西藏东油库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格市监罚〔2024〕092号
一、“遗体冷藏”项目收费标准为100元/天,是《格尔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格尔木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格计价﹝2005﹞152号)中“尸体存放”80元/具和“停尸消毒”50/具(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的组合收费项目,但当事人在收取“遗体冷藏”项目费用的同时收取“遗体消毒(正常)”50元/具,计费51人,减免2人,共计收取49人,属于重复收费,多收费用为50×49=2450元。 二、“车辆消毒”项目收费标准为50元/次,在《格尔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格尔木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格计价﹝2005﹞152号)的规定中,只有自送尸体车辆要求消毒,专用运尸车不另收消毒费,收费标准是50元/车次,但当事人在收取“遗体运送(正常,市区)”项目400元/具的同时收取“车辆消毒”50元/次,计费4人,减免2人,共计收取2人,属于重复收费,多收费用为50×2=100元。以上2项费用在2024年1月至7月期间共计多收2550元,因当事人2024年1月前未保留收费台账,2024年7月后不开展延伸服务未制作收费台账,无法追溯是否存在重复收费。
当事人格尔木市殡仪馆重复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已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格尔木市殡仪馆作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多收费用2550元人民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3825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
3825.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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