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秦家屯禧香缘菜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81MA15WNNU2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秦家屯镇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不罚[2024]63号
该店于2024年1月12日进购13箱金士百啤酒精酿纯生,还未进行售卖,该店进购时未执行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提供进购票据。2024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进行核查,该店已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进行改正。
2024年01月18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至公主岭市秦家屯禧香缘菜馆(张海波 220381197810054244)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门口右侧有“金士百啤酒 精酿纯生”啤酒共计13箱,规格:500毫升X12瓶/箱。在外包装纸箱上年月日,后面标注的“箱码”有涂抹。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发现“金士百啤酒精酿纯生”啤酒瓶的标签年月日后有刮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2、《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然情况;
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适格主体情况;
5、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协助辨认通知书回函》及《鉴定结果》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啤酒来源情况;
6、现场照片及证据资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2011)2.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