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首市小河口镇孝芳包子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孝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BTN5T4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小河口镇连心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218号
当事人2024年3月7日制售的红糖馒头、白面馒头检测出禁用物质甜蜜素、糖精钠,原因是添加了复配甜味剂。 复配甜味剂原名蛋白糖,是一种食品添加剂,是甜蜜素、糖精钠等多种甜味剂的混合体。我局在当事人操作现场查获复配甜味剂1袋,净含量1KG,已拆开,剩0.65KG。馒头检测出禁用物质的事实,馒头添加复配甜味剂的事实,被查获的复配甜味剂正在使用的事实,当事人予以认可。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长,非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自述复配甜味剂由石首市飞鹰食品添加剂经营部提供,采购使用时间从2022年6月27日至案发,非法添加复配甜味剂的馒头销售收入每天75元至150元不等;因没有销售台帐,非法所得无法查明。 关于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执法人员的估算为:绝对值:645天*150元/天=96750元;最高值:585天*150元/天=87750元;最低值:75元/天*585天=43875元;平均值:110元/天*585天=63450元。 主要数据来源:一是天数。执法人员向石首市飞鹰食品添加剂经营部调取的现有销售台帐证明,当事人向石首市飞鹰食品添加剂经营部采购复配甜味剂的最早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截止案发使用时间共计 645天,扣除春节放假及其他休息时间60天,当事人制售馒头非法添加的有效时间为585天。二是每天的销售收入源于当事人口述及市场调查。当事人自述馒头重80克/个,每天制售100个至200个,销售单价0.75元/个,每天销售收入75元至150元不等。三是平均值按平均每天销售收入100元计算。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非法添加的收入不可能参考绝对值;参考最低值和最高值也不合理;参考平均值相对合理。当事人关于因没有销售台帐,非法所得无法查明的陈述,执法人员予以采信。 现有证据表明,当事人采购复配甜味剂六次共20包。其中,9包用于腌制酱菜,11包用于制售馒头。用于制售馒头的复配甜味剂共11公斤,扣除已经扣押的0.65公斤和主动销毁的3.65公斤,实际使用6.7公斤。 当事人自述向馒头中添加复配甜味剂使用的计量工具是勺子,凭的是手感和经验,不清楚每天使用添加剂的具体剂量、加工馒头的具体数量,更不清楚6.7公斤甜味剂制售馒头的具体数量和具体收入。当事人自述在馒头中使用的复配甜味剂的大致剂量和制售馒头的大致数量、天数、收入,执法人员根据市场调查,予以采信。 另查明,当事人向检测公司提供馒头22个,单价0.75元/个,销售收入16.5元。 当事人自述销售的红糖馒头、白面馒头已经卖完不可能召回的事实,办案人员予以认可。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未使用完的复配甜味剂0.65公斤;2.没收非法所得16.5元;3.罚款2.5万元。
2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