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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双猪畜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杨松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7MA6P5TFB2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南台街道办事处文卫社区南大街4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1
(2025)赣0191民初48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鼎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镇雄双猪畜牧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环罚决字〔2023〕152号
-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昭环罚决字〔2023〕152号当事人名称:镇雄双猪畜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MA6P5TFB2H地址:昭通市镇雄县果珠乡高坡村法定代表人:王杨松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8月17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陈秀(执法证号25050815005)、况雪(执法证号2505015031)、刘仁贵(25050815025)等对位于昭通市镇雄县果珠乡高坡村的镇雄双猪畜牧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执法检查,经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县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王卫书、邓圳对该公司还林前废水暂存池内的废水及厂区外农灌至林地排口废水污染物进行采样,张青福、李申琴进行监测分析,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分别是1077MG/L和1283MG/L,悬浮物分别是240MG/L和324MG/L,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分别超标5.385倍和6.415倍,悬浮物分别超标2.4倍和3.24倍,已构成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7日镇雄双猪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王杨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镇雄双猪畜牧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2023年8月17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镇雄双猪畜牧有限公司类污还林废水排口的废水采样的情况;2023年8月18日对镇雄双猪畜牧有限公司厂长李卫东、员工杨正军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类污产生情况、处理情况、还林还地方式和量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情况;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镇雄双猪畜牧有限公司粪污还林、收集的情况;2023年8月20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镇环监报[2023]50号)1份,证明镇雄双猪畜牧有限公司还林前废水暂存池内的废水及厂区外农灌至林地排口废水污染物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标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镇环监报[2023]50号)送达回证1份,证明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已将监测结果送达镇雄双猪畜牧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陈秀、刘仁贵、况雪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送达了《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152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
130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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