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鹏霏 | 注册资本:957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672323152P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滨河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7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静乐县人民法院
2
2024-03-2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静乐县人民法院
3
2024-03-2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静乐县人民法院
4
2024-03-2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静乐县人民法院
5
2024-03-2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静乐县人民法院
6
2023-05-26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郝**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7
2023-05-16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张**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8
2023-04-26
买卖合同纠纷
李**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静乐县人民法院
9
2023-04-26
买卖合同纠纷
杜**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静乐县人民法院
10
2023-02-17
合同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地方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武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3-19
买卖合同纠纷
中煤科工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07
2022-03-10
(2022)晋0926民初76号
合同纠纷
山西桃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2-10
2021-04-19
(2021)晋执复44号
合同纠纷
王**、静乐县中庄乡红崖上石盆圪洞煤矿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1-04
2020-08-28
(2020)晋民申69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1-20
2020-05-18
(2020)晋0926执19号之三
民事案件执行
宋**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5-22
2020-05-11
(2020)晋09执3号之一
静乐县中庄乡红崖上石盆圪洞煤矿申请执行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17871612.73元
执行案件
6
2020-05-21
2020-01-13
(2020)晋09执3号
静乐县中庄乡红崖上石盆圪洞煤矿申请执行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静乐县能源局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2-23
2019-04-02
(2019)晋0926行审3号
行政处罚
静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查明与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19-10-21
2019-08-16
(2019)晋0926民初4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天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0-17
2019-04-25
(2019)晋09民终44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9-27
2019-08-28
(2019)晋0926行审15号
静乐县自然资源局与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忻﹞煤安罚﹝2025﹞018号
1、(1)《矿井防灭火设计》中要求“为有效预防汾源煤业有限公司综放工作面采空区遗煤自燃威胁,在正常推进时期采用煤自燃监测与早期预报系统;在推进缓慢时采用注氮防灭火系统;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同时采用注氮防灭火系统和灌浆防灭火系统。”矿井现采5#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Ⅱ类自燃,实际采用开放式、连续性注氮防灭火措施,灌浆防灭火系统仅每月进行一次设备试运行。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条规定;(2)2025年3月8日起,井下5-105综放工作面开始注氮,此时井下同时注氮工作面为5-105工作面、5-106工作面两个工作面,按照《矿井防灭火设计》中要求每个工作面注氮流量为600m3/h,总计共需注氮流量为1200m3/h。查阅矿井1-4月份制氮工作记录,其中2025年4月6日1号制氮机13时-16时停运,在此期间未启用备用制氮机,只是单台运行2号制氮机,最大瞬时流量为908m3/h,低于所需注氮流量1200m3/h;(3)《矿井防灭火设计》停采及回撤防灭火技术方案中要求“煤自燃监测:工作面每20组支架设置1个测点,每周要对架间测点进行人工检查一次。”矿方未开展此项工作。3、故意破坏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被人为断开敏感元件和电路板的信号线,5-106回撤工作面遗煤自燃发生后,一氧化碳传感器未起到监测作用,数据显示一直为0。4、查调度综合台账,2025年3月27日16点班二采区轨道上山综掘工作面有掘进作业。但查人员定位系统发现,当班只有1名持有掘进机司机特殊工种操作证人员(吴红运)进入该区域,违反《二采区轨道上山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需配备2名掘进机司机上岗作业的规定。
1、(1)《矿井防灭火设计》中要求“为有效预防汾源煤业有限公司综放工作面采空区遗煤自燃威胁,在正常推进时期采用煤自燃监测与早期预报系统;在推进缓慢时采用注氮防灭火系统;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同时采用注氮防灭火系统和灌浆防灭火系统。”矿井现采5#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Ⅱ类自燃,实际采用开放式、连续性注氮防灭火措施,灌浆防灭火系统仅每月进行一次设备试运行。不符合《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条规定;(2)2025年3月8日起,井下5-105综放工作面开始注氮,此时井下同时注氮工作面为5-105工作面、5-106工作面两个工作面,按照《矿井防灭火设计》中要求每个工作面注氮流量为600m3/h,总计共需注氮流量为1200m3/h。查阅矿井1-4月份制氮工作记录,其中2025年4月6日1号制氮机13时-16时停运,在此期间未启用备用制氮机,只是单台运行2号制氮机,最大瞬时流量为908m3/h,低于所需注氮流量1200m3/h;(3)《矿井防灭火设计》停采及回撤防灭火技术方案中要求“煤自燃监测:工作面每20组支架设置1个测点,每周要对架间测点进行人工检查一次。”矿方未开展此项工作。3、故意破坏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被人为断开敏感元件和电路板的信号线,5-106回撤工作面遗煤自燃发生后,一氧化碳传感器未起到监测作用,数据显示一直为0。4、查调度综合台账,2025年3月27日16点班二采区轨道上山综掘工作面有掘进作业。但查人员定位系统发现,当班只有1名持有掘进机司机特殊工种操作证人员(吴红运)进入该区域,违反《二采区轨道上山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需配备2名掘进机司机上岗作业的规定。
2515000.00元
忻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