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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新一家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AJU279X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理化乡长春村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4]35号
现查明: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31日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大方县理化乡长春村街上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百货、烟酒、食品,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份在大方县佳鑫四季红百货以4元每盒的价格购进20盒由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100克,限用日期至20260217的纯白清香型“舒肤佳”香皂,并按每盒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3年12月21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大方县理化乡长春村街上的“大方县新一家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未明码标价行为下达《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12月28日前进行整改。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大方县新一家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日化用品区货柜从下往上数第三层上发现待销售的6盒由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白清香型“舒肤佳”香皂(净含量:100克,限用日期至20260217)在其外包装上或摆放区域均未发现有标价签或标价信息,未注明该商品的计价单位、价格、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遂被我局依法查获。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上述未明码标价的香皂已销售出去14盒,剩余6盒。 再查,2023年12月21日,当事人收到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后,立即对经营场所的所有商品进行了检查,对未明码标价的商品进行逐一标价。但是在2024年1月份以后,当事人家里老人生病,无暇照管当事人开办的“大方县新一家超市”,所以委托当事人侄女帮其照管该超市,由于老人病得严重,忘记给当事人侄女交待清楚注意事项,导致这几块肥皂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还在进行销售。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执行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再次对经营场所内的商品进行逐一检查并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上述被我局依法查获的香皂进价4元/盒,售价5元/盒。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应为该商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的乘积,即:6盒×5元/盒=30元。因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制定销售记录及财务账目,所以本案中执法人员无法核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未明码标价的香皂是否获得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市检查时下达的《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2.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门市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6盒“纯白清香型“舒肤佳”香皂在销售时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3.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
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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