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市伊春区林源日杂百货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司振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A27J25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卫星社区卫星街9号楼东25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277号
2023年8月24日,本局组织的市级产品质量抽查中,伊春市伊春区林源日杂百货商店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标准要求。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过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为了查清违法行为,10月24日经请示市局领导批准,此案开始立案调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为办案人员。经过深入的调查,此案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于11月7日调查终结。在查办此案过程中,我们对当事人涉案商品2台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进行了查扣,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伊市监强制﹝2023﹞17号)及《财物清单》(伊市监伊扣财﹝2023﹞12号)。 现查明:2023年7月从哈尔滨太古批发城一个批发商处,通过电话沟通快递发货方式,购入5台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未要求购货发票,无法记清进货价格。8月24日本局对上述批次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进行了抽样,当事人以35元/台销售抽样人员2台,备样封样2台;该样品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标准要求,依据《伊春市调压器市级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30909002),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004号),当事人当场予以签收,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抽样样品单价35元/台销售抽样人员2台,零售价格35元/台销售给其他消费者1台,因未建立进货台账当事人不记得该规格型号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的具体进货价格,无法计算进货价格与违法所得。依据上述涉案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抽样单抽样基数5台,单价35元/台;货值金额合计17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31520340578)、审核及主检检验资格证书,证明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能力; 证据四,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TXZJ20230909002《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对检测项目部分不合格情况; 证据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一份,证明市级监督抽查时间、抽样基数、抽样单价等情况; 证据六,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004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检验报告无异议的情况; 证据七 ,现场笔录(2023年10月24日)和现场取证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罚款0.0437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37.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