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倪琴琴口腔诊所(特殊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琴琴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2332936315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新余市长青北路488号(北湖星城6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械罚﹝2025﹞2-1号
2025年3月27日10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一行三人到达位于新余市长青北路496号的渝水倪琴琴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二楼诊室三发现一台牙科综合治疗机,生产日期:190925,生产编号:1909255,使用期限:5年;诊室四内发现一台牙科综合治疗机,生产日期:190926,生产编号:1909268,使用期限:5年。经核查,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在当事人诊室三、诊室四内发现的2台过期牙科综合治疗机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4月2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一行三人到达位于新余市长青北路496号的新余市渝水倪琴琴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25年3月27日我局张贴的封条已被撕毁,封条残存部分可见,两张过期牙科综合治疗机的顶部口腔灯均被拆除,分别放置于诊室三和诊室四的吊柜上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并再次对该两台过期的牙科综合治疗机进行查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现场发现在用的2台牙科综合治疗机是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从新余裕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无法提供牙科综合治疗机的进货发票,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牙科综合治疗机购进价格约为7000元/台,货值14000元截至案发时,上述过期的牙科综合治疗机仍在使用。
1.没收2台过期牙科综合治疗机; 2.罚款人民币28000元。
28000.00元
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2
2025-D2
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规定校验
警告;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