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随县草店镇刘磊生鲜批发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ECHAN0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草店镇丁字街一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61号
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随县草店镇丁字街一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冻柜存放有:1.昌邑市通达冷藏厂生产的鸡翅2袋,其外包装标注有“产品类别:菜肴制品(速冻调制生制品、非即食),执行标准:GB/929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37078601548,贮存方法:-18℃以下冷冻保存,保质期:-18℃以下冷冻保存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或外包装”,外包装有生产日期喷码,喷码内容为“2025年5月11日”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3天;2、洛阳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翅根1袋,其外包装标注有:“执行标准:GB2707,贮存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kg,生产日期:见封口或喷码处”,外包装喷码的生产日期为“20250510143”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4天。发现你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1、广州市名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苏打牙膏6盒,其外包装标注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709,生产标准:GB/T8372-2017,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及生产批号见管尾,净含量:180克”等内容,打开包装,牙膏管尾印有“20240720”字样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663天;2、佛山市南通区和顺安富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效炫白牙膏1盒,其外包装上标注有“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048,执行标准:QB/T2966-2014,GB/T8372-2017,限用日期及生产批号:见包装,净含量:170克”,打开包装,牙膏管尾印有“20241115 05”字样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限用日期545天;3、康博士日化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黑妹牙膏1盒,其包装上标注有“粤妆20161449,执行标准号:GB/T8372,净含量:200g,生产厂家,限制使用日期及生产批号见管尾”等内容,打开包装,牙膏管尾有“20250408027”字样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限制使用日期401天;4、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茶茉莉花牙膏1盒,其外包装标注有“产品标准:Q/HLHG17,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15,净含量:190克, EXP2026.02.17 17413MFG(L)20230219HH41B”等内容,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限制使用日期86天。 现查明,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详细的进货台账及票据,据当事人口述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从信阳市有志冻品进购的,以90元/箱的价格购进昌邑市通达冷藏厂生产的鸡翅1箱(10袋),销售价格为12元/袋,至现场检查时剩余2袋;以90元/箱的价格购进洛阳六和慧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翅根1箱(10袋),销售价格为12元/袋,至现场检查时剩余1袋,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6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所得。 另查明,上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牙膏)是从随州鹿鹤市场家佳爽商贸公司购进的,由公司送货员甘高菊(联系电话:18972991608)送货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每半年进行送货一次,并对过期货品进行调换,当事人以8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小苏打牙膏10盒,销售价为10元/盒,现场检查时还剩6盒;以3.5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三效炫白牙膏6盒,销售价为5元/盒,现场检查时还剩1盒;以13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黑妹牙膏6盒,销售价为15元/盒,现场检查时还剩1盒;以13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白茶茉莉花牙膏6盒,销售价为15元/盒,现场检查时还剩1盒,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95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销货台账,且口述称上述化妆品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后未销售,故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规定中的序号:2,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免罚条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为了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牙膏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限期的小苏打牙膏6盒、三效炫白牙膏1盒、黑妹牙膏1盒、白茶茉莉花牙膏1盒;2、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1、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对超过保质期的鸡翅2袋、鸡翅根1袋予以没收;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①、没收超过使用限期的小苏打牙膏6盒、三效炫白牙膏1盒、黑妹牙膏1盒、白茶茉莉花牙膏1盒;②、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