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义光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10046847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车村石牛沟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0
(2023)陕0632民初1516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
胡**
黄陵县人民法院
2
2024-01-22
(2023)陕0632民初1516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
胡**
黄陵县人民法院
3
2023-12-26
(2023)陕0632民初1315号
劳动争议纠纷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
王*
黄陵县人民法院
4
2023-11-10
(2023)陕0632民初1320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
张**
黄陵县人民法院
5
2023-11-06
(2023)陕0632民初1320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
张**
黄陵县人民法院
6
2023-11-06
(2023)陕0632民初1315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
王*
黄陵县人民法院
7
2023-11-06
(2023)陕0632民初1317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
程**
黄陵县人民法院
8
2023-11-01
(2023)陕0632民初1317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
程**
黄陵县人民法院
9
2022-09-29
(2022)陕0632民初847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
刘**
黄陵县人民法院
10
2022-09-20
(2022)陕0632民初847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
刘**
黄陵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7-14
(2022)陕0103民初5203号
合同纠纷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
陕西勃雅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2
2022-05-19
合同纠纷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
陕西勃雅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03
2024-08-07
(2024)陕06民终1295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煤矿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6-20
2024-02-18
(2023)陕0632民初1516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与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498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1-24
2023-11-14
(2023)陕0632民初1317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与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7-28
2023-03-28
(2023)陕0103执349号之一
合同纠纷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陕西勃雅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7-12
2023-03-29
(2023)陕0103执349号
合同纠纷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陕西勃雅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3-06-26
2023-03-28
(2023)陕06民终444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与盛金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3-02-13
2022-09-23
(2022)陕0632民初849号
劳动争议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与王成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8796.00元
民事案件
8
2022-11-03
2022-09-27
(2022)陕0632民初851号
劳动争议
李长坤、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048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四罚﹝2026﹞2022-1号
"1.通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核实,煤矿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国家局综合信息系统上传的 2026 年 6 月 4 日采掘工程平面图显示 106 综采工作面 2026 年4 月至 5 月份无采煤活动,而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上传的调度月报统计表显示:4 月完成产量 2.7 万吨,5 月完成产量 3.31 万 吨 , 图表数据信 息不 一致 。矿 井涌水量 与相关 因素 动态 曲 线 图 (2026.3)显示单位采空面积曲线显示 2025 年 11 月至 2026 年 1 月采空区面积无变化,2026 年 2 月反而减少 10000Ⅳ, 与矿井实际不符;2.107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未按照《107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打设 1 组地锚固定;现场检查时,发现井下中央水仓通道内存放的 6 号运料胶轮车钥匙未拔,未按《胶轮车管理制度》要求及时拔出钥匙; 西翼运输巷皮带尾存放氮气管路码放超高,高度超过管路架约 0.5m,未按《矿井管路安装管理制度》要求规范码放物料; 106 综采工作面第38 号液压支架立柱初撑力为 8MPa, 不满足《106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求的24MPa;3.矿井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中央变电所干部上岗记录表》显示机电科科长王晓东 2026 年 1 月、5 月未按《干部上岗管理制度》要求每月对中央变电所进行一次上岗检查;4.煤矿井下制氮机硐室消防沙箱内无消防沙袋;西翼运输巷移变硐室消防站无消防桶,未及时发现解决;5.矿井未对井下防灭火使用的阻化剂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6.对煤矿从业人员开展“逢查必考”,抽查 10 名人员进行考试,其中有 1 名安全管理人员考试不及格;7.通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核实,矿井 2025 年未组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8.通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核实,矿 井自 2026 年 2 月份以来未测定和分析永久密闭墙内的乙烯、乙炔气体浓度;9.副斜 井里程 400m 处、57#-58#架空乘人装置吊梁之间乘人吊椅距底板小于 0.2m,约 0.1m; 10.通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核实,主斜井里程 50-300m 范围内带式输送机检修侧距离巷道帮部约 0.3m;11.通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核实,主斜井为进风井口,未装设防火铁门,也无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12.107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 40#皮带架变坡点处、主斜井带式输送机井底变坡点处未安装防跑偏保护装置;13.107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超温洒水装置喷嘴未朝向带面和驱动滚筒切线位置;14.矿井编制《供电系统保护整定计算书》只有井下综采工作面、综掘工作面整定值,未对地面 10kV 箱式变电所、中央变电所供电设备整定值进行计算;地面 10kV 箱式变电所 1#进线柜Ⅰ段整定值为 15.11A,电流互感器变比 400:5,该回路至井下中央变电所 1#出线柜Ⅰ段整定值为 27.5A,电流互感器变比 300:5,下级整定值大于上级,易造成越级跳闸,未根据负荷变化及时整定;15.矿井架空乘人装置机电控制系统未装设捕绳器装置;16.对 106 综采工作面 T0 甲烷传感器标校作业的调度室主任孙鹏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特种作业证件;17.矿井 2026 年 3 月购入的 45 节风筒,入井前未抽样进行阻燃抗静电性能检测;18.地面消防材料库内无速接钢管;19.煤矿井下使用的 10 号无轨胶轮车未配备灭火器;20.矿井二部带式输送机尾部煤泥多,磨底皮带;21.一盘区辅助运输巷使用的自动隔爆装置为单向安设,不符合装置说明书内“ 当爆炸冲击波及火焰扩散方向不确定时,须安装成对的、安装方向相反的煤矿井下自动隔爆装置”的要求;现场检查发现,107 工作面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安装的粉约 0.2m 淤泥,未及时清理;23.主运大巷内等 7 处隔爆设施安设地点使用集中式水袋 棚作为主隔爆棚;24.107 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后 20m 范围内有 5 根锚杆托板松动,支护失效;25.回风斜井防爆门未及时检查维护,防爆门下部密封不严,漏风;26.盘 区变电所穿墙电缆套管封堵不严密;27.辅助运输巷里程 1200m 处架 U 型钢棚段,有 5 处支架间未设撑杆或拉杆;28.检查时,井下无轨胶轮车行驶至巷道转弯处未减速鸣 号;29.106 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底鼓, 自动防火门不能正常关闭;30.矿井未建立自救 器采购与验收台账;31.通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测 监控系统数据核实,煤矿降水量、涌水量、长观孔预警管理未进行四级预警;32.通 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核实,矿井通 风能力核定报告内未按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未按局部通风机的 实际吸风量计算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33.通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 矿井本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核实,矿井 2026 年4 月上传至灾害资料管理系统的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未按最新规定进行编制, 其制定 依据为《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该依据已于 2024 年 5 月 1 日废止;34.通过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并经矿井本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 据核实,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二次瓦斯,其《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规定“二次检 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3 小时”,该规定不合理,无法执行。"
"1.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23,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23,000.00);3.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 万叁仟元整( ¥23,000.00);4.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16,000.00);5.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16,000.00);6.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7.罚款人民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16,000.00);10.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16,000.00); 11. 罚 款 人 民 币 壹 万 陆 仟 元 整 ( ¥16,000.00); 12. 罚 款 人 民 币 壹 万 陆 仟 元 整 ( ¥16,000.00);13.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16,000.00);14.罚款人民币壹万陆 仟元整( ¥16,000.00);15.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16,000.00);16.罚款人民币 壹万陆仟元整( ¥16,000.00);17.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16,000.00);18.该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19.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0.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果,不予处罚;21.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2. 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3.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4.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不予处罚;25.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26.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7.该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8.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29.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30.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31.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32.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33.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34.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49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6-26
2
陕﹝黄陵﹞煤监管罚﹝2026﹞133005号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1.黄陵县太贤石牛沟煤矿2026年5月份原煤产量为3.32万吨,大于矿井核定(设计)月生产能力10%;2.106综采工作面注氮管未安装压力表和三通阀门;3.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井底乘人站未设上下人平台,未进行进行防滑处理;4.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安装机械式防反转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动作后,不能实现声光报警并安全制动;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未设置乘人间距提示,且保护装置安装在非井口、井底乘人站内;5.107运输顺槽掘进巷,局部通风机配电点开关4台2026年4月份未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月度防爆性能检查;6.束管监测报告中106综采工作面采空区氧气浓度均在20%以上,监测注氮效果不达标。以上事实涉嫌分别违反了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五项;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八条;《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1矿用防爆电器安装工程;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黄陵县太贤乡石牛沟煤矿1.黄陵县太贤石牛沟煤矿2026年5月份原煤产量为3.32万吨,大于矿井核定(设计)月生产能力10%;2.106综采工作面注氮管未安装压力表和三通阀门;3.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井底乘人站未设上下人平台,未进行进行防滑处理;4.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安装机械式防反转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动作后,不能实现声光报警并安全制动;副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未设置乘人间距提示,且保护装置安装在非井口、井底乘人站内;5.107运输顺槽掘进巷,局部通风机配电点开关4台2026年4月份未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月度防爆性能检查;6.束管监测报告中106综采工作面采空区氧气浓度均在20%以上,监测注氮效果不达标。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1.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五项;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一十八条;《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1矿用防爆电器安装工程;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3.《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分别1.责令停产整顿3天,并处50万元的罚款(¥500,000.00);2.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3.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4.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5.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6.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伍仟元整(¥575,000.00),责令停产整顿。
1090000.00元
黄陵县工业和煤炭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