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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涵达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勋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EBE1P6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洋都大道南中路段路边电信局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有一台轿厢式传菜设备,该设备控制面板处清晰标明“禁止人员进入杂物梯”字样,依法应认定为杂物电梯(传菜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设备。 该设备自当事人于2021年3月21日开始营业时即已安装并投入使用,主要用于三楼至四楼包厢之间的菜品传递。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杂物电梯的产品合格证明、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书以及投入使用后的任何定期检验或维护保养记录,无法证明该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当事人持续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及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杂物货梯)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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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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