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马坪镇顺民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月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81MA4F1D5M0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广水市马坪镇柳林街1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2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从该店负责人亲戚药店转赠取得5支硝酸咪康唑乳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4-28,有效期至:2030-03,产品批号:QDJ7201,规格:20克/支/盒)进行销售,于2026年5月7日销售给投诉人1支,在2025年10月至2026年5月7日之间销售了4支,共销售了5支,销售单价18元/支,故可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药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为90元。经调查核实,该药店负责人在亲戚药店转赠取得该批次药品时未索取随货同行单及相关发票,在2026年5月18日之后向其亲戚索要相关票具称已经丢失无法找到,也无法联系到厂家,不能说明该批次药品的进货渠道,导致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行为的发生,系当事人抱着侥幸心理,想着上述批次药品是外用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不会造成严重隐患,其没有认识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对外销售可能对患者造成潜在危害,带来巨大用药安全隐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合计:509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